刘学斌律师亲办案例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产分割案例
来源:刘学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5
浏览量:1180

                       同居分手后共同房产应如何分割

                        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学斌律师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房产,并登记双方名字,分手后如何进行分割?本律师近期代理了一宗这样的案例,并且成功解决。

基本案情:周某(女)与江某(男)本是夫妻,因感情破裂于2008年9月离婚。离婚几个月后,双方藕断丝连,又产生了复婚的想法,于是又重新开始同居。2009年6月,双方共同在罗湖区莲塘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了双方的名字,各占50%份额,房产为按揭购买。2011年2月,双方感情恶化,最终导致分手。分手后,男方将此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女方未得到任何租金,女方想卖掉此房产,男方也坚决不同意,几经协商仍然没有任何进展。

      在朋友介绍下,周某找到本律师,本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共有关系,并分割房产。因为双方早已离婚,共有房产的基础已丧失,共有人也无法享受房产的收益,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确有理由分割共有房产的,可以要求分割。本案起诉时明确提出要求将房产判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相应价值的房款给女方。因女方此前已作全权委托公证给男方,为防止江某私自售房,立案以后,应周某的要求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查封了涉案的房产。

裁判结果

      立案后,因周某申请了财产保全,江某惧怕权益受损,在法院的协商下,主动提出愿意调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某一次性支付给周某现金30余万元,房产全部归江某所有。

律师说法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是一个难题,如何举证证明房款由谁支付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是最后的解决办法。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因此,同居共有财产的分割在协商不成时,起诉要求折价分割是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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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学斌
  • 执业律所: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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